涉外婚姻办理离婚程序指南

2024-08-11

一、 登记离婚

在涉外婚姻协议离婚中,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即:

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籍居民;

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

离婚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内地登记结婚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

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亲自到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释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签署。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准备好,而无须事先签署,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当场签署。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时发给双方离婚证:

1)核实双方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等;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捺指纹”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捺指纹;当事人为外籍人士,应当签署其护照姓名;

4)在双方持有的原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如果双方都是外籍居民,或者双方并非在中国内地领取结婚证,或者无法就抚养权、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的,那么双方还能在中国离婚吗?

答案是:可以离婚,但是必须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   不同人群诉讼离婚管辖问题

(一)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是,这里也有三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并且一方居住在国外

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六)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一方内地居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者双方并非在内地登记,内地居民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涉外人员诉讼离婚所需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内地居民需准备国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提供有效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当事人亲自提交,上述身份材料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涉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对身份材料进行公证。

3.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双方相关财产清单,如果对财产没有争议需要注明。

5.如有子女抚养争议,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6.授权委托书(如有),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第二、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第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7.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   缺席判决问题

对于被告不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可在国内提起诉讼,具体法院管辖问题上文已经阐述。

若被告不回国参加庭审,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换言之,离婚诉讼中以当事人出庭为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

但是如果涉外婚姻双方能达成离婚合意,则可适用缺席判决。具体操作方法如下:首先,国外一方当事人需办理特别授权委托手续,委托亲朋好友或者内地律师代理本次离婚案件,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形式上文已经介绍,在此不加赘述。其次,国外一方应当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意见应明确自己的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见,将该意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寄回国内管辖法院或委托代理人代为交付。

如果涉外婚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国外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会根据第四点介绍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会进行缺席判决,但法院仅就双方人身关系作出裁判,一般对财产问题不作处理。

.   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1.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到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该自然人送达。

2.外国人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5)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6)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涉外诉讼离婚时间规定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期间:如果双方均在国内适用送达的一般规定,如果一方在国外可能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外交途径送达等方式,时间较长。

3.答辩期:一般为三十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上诉期:一般为三十日,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审理时间:审理时间不受限。

     审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涉外离婚诉讼证据。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七、涉外诉讼离婚裁判文书形式

涉外人员诉讼离婚后主要有两种裁判文书形式:第一、判决书。第二、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对于无法采用协议离婚的人员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相对于协议离婚而言,诉讼离婚适用人群更广,但诉讼周期较长。

六、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的法律,其中关于女子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基本与前面所述的一般离婚案件相同,大家可以参阅相关章节,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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